一、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停车管理员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在城市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地点。
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停车收费的,由城管执法、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逃避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有欠费记录的,停车管理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放服务。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30日
济南全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手持PDA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济南全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手持PDA设备采购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该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2013年2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