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各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跨时段停放机动车不足一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跨时段停车超过一小时的,实行跨时段累计收费。
二、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物价局应建立健全对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定期检查、日常抽查制度,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进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长清区,其他县(市)物价局参照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济价费字【1999】381号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同部分同时废止。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济南全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手持PDA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济南全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手持PDA设备采购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该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2013年2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